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01-6号
原告沈阳隆盛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李红路(于洪机场)。
法定代表人宋思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吉太,原告单位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华,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子祺,住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隆盛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春宇分公司项目部建设施工现场在四平市红嘴开发区,本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