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委托单位职员。
被告刘海辉,现住四平市。
被告高春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海辉、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刘海辉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海辉、高春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