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毕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吴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费)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北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毕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吴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费)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