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闫海平,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六孔桥委十组。身份证号:×××。
被告:刘海峰,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云梅,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古洞村。身份证号:×××。
原告闫海平诉被告刘海峰、刘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