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海平与刘海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1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闫海平,男,1954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四平市铁西区阳光街六孔桥委十组。身份证号:×××。

被告:刘海峰,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刘云梅,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古洞村。身份证号:×××。

原告闫海平诉被告刘海峰、刘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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