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与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3:1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王立新,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三马路天圆小区4#楼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铁成,经理。

原告王立新诉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新委托代理人苑海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4日,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以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王立新经营的四平市铁西区汇邦砖厂签订了建筑用砖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计量方法;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验收方式;结算方式:1、货款的结算,供方向需方每供货1500——2000立方米凭需方收料人员签收的单据和供方的收据及发票按料款的70%付款,以此类推。2、供方后期余款在需方不需要货时一个月内结清所有的余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2年12月12日,原告按被告方要求供货混凝土空心砌块规格型号390×190×190(MU5.0),194立方米;混凝土空心砌块规格型号390×190×90(MU3.5),79.7立方米;混凝土空心砌块规格型号390×90×50(MU5.0),23500块,合计54500元人民币。被告没有依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54500元人民币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无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具备生产空心砖的资质。

二、建筑用砖购销合同,证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以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王立新经营的四平市铁西区汇邦砖厂签订了建筑用砖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计量方法;交货地点(由供方负责运输至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堆放整齐,即送货上门,被告施工现场系四平市龙腾花园一期工程,在铁东区,属于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交货方式、验收方式;结算方式:1、货款的结算,供方向需方每供货1500——2000立方米凭需方收料人员签收的单据和供方的收据及发票按料款的70%付款,以此类推。2、供方后期余款在需方不需要货时一个月内结清所有的余款。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的负责人张长福签字。

三、协议书,证明发包人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四平市龙腾花园商住小区发包给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协议签订时间:2012年8月20日。

四、收据,证明原告依据2012年9月24日与被告签订的建筑用砖购销合同给被告单位送货,2012年12月12日被告单位给原告打的收据,货款54500元人民币。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授权张长福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四平市幸福之家开发公司龙腾花园项目的相关事宜。代理人张长福为该公司项目经理,在办理关于此项目的事物,该公司均予以承认。授权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该份证据证明张长福作为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应由授权单位即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六、①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证明开户银行名称:建行四平电厂支行。存款人名称: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名称: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开户时间为2012年5月8日。

②授权书,证明该授权书内容:授权人(存款人)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成。授权我单位内设机构(部门)第一项目部,负责人王洪,开立银行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账户性质为:临时账户。我单位承诺,我单位该内设机构因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责任,均由授权单位承担。有深华公司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时间是2012年5月8日。该份证据充分说明,第一项目部系深华公司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行为由其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所以深华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③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证明深华公司以内部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时的向建行递交的材料。

④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证明2012年7月23日,将预留印鉴变更,由原来的法人王洪变更为张长福。

⑤法人解聘授权委托书,证明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声明,对我公司现在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法人王洪取消法人资格,结束其代理的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腾花园项目法人资格和相关事宜,法人章作废。现委托张长福为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法人,代理四平市幸福之家开发龙腾花园项目的相关事宜为项目经理。在办理关于此项目的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有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刘铁成签字,时间是2012年7月17日。这份证据充分说明,第一项目部是由本案被告深华公司建立,项目部的所谓“法人”由原告的王洪变更为张长福,代理龙腾花园项目的相关事宜,在办理关于此项目的事务,深华公司均予以承认,这份证据充分说明深华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七、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在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证明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将龙腾花园项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王洪。签订时间为2012年4月19日。该份证据说明深华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一个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深华公司应对承包方王洪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未出庭无质证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对此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庭审查明:2012年9月24日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以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王立新经营的四平市铁西区汇邦砖厂签订了建筑用砖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计量方法;交货地点四平市龙腾花园一期工程施工现场、交货方式、验收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2年12月12日原告按被告要求供货混凝土空心砌块规格型号390×190×190(MU5.0),194立方米;混凝土空心砌块规格型号390×190×90(MU3.5),79.7立方米;混凝土空心砌块规格型号390×90×50(MU5.0),23500块,合计54500元人民币。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另查明:被告深华公司设立深华公司第一项目部,授权张长福代理龙腾花园项目的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将被告建筑用砖交货给被告,被告理应给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立新货款人民币54500元,利息 2534元(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1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20元,由被告四平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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