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小字第5号
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华亿居大卖场。
法定代表人许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峰,原告单位经理。
被告王尹,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