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小字第4号
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
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委托单位员工。
被告丁福龙,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福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