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舍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王玉珍,女,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李广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李广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权利,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玉珍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雪
(2015)大舍民初字第267号
原告:王玉珍,女,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被告:李广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李广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权利,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玉珍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