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叶亮,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吉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学生。住吉林师范大学学生宿舍。身份证号:220303198208043230。
委托代理人:叶连学(叶亮父亲),194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全新委十二组。身份证号码:220303194308013217。
被告单朋译,男,1989年2月23日生,汉族,四平市金隅水泥厂职工,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东关舍委七组。身份证号:220302196507230639。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亮诉被告单朋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亮于2015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以及以后可能由于此次受伤引发的一切费用在内共计3万元人民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