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中通北祥快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第三人刘忠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1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212号

原告四平市中通北祥快递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兴海幸福家园7号楼26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刘丽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丽,委托单位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民主路。

第三人刘忠华,住四平市。

原告四平市中通北祥快递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第三人刘忠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中通北祥快递有限公司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中通北祥快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支公司、第三人刘忠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中通北祥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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