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95号
原告陈立印。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娟,经理。
原告陈立印诉被告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印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立印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金水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立印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