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胡晓贤,住四平市。
被告:李春香,40岁,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贤诉被告李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贤于2015年11月18日以对被告的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晓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胡晓贤,住四平市。
被告:李春香,40岁,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贤诉被告李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贤于2015年11月18日以对被告的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晓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