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贤与李春香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胡晓贤,住四平市。

被告:李春香,40岁,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贤诉被告李春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贤于2015年11月18日以对被告的起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晓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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