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生与李勇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王万生,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被告:李勇,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生诉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生于2015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万元,从此以后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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