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王万生,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被告:李勇,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生诉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生于2015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万元,从此以后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万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