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张兰锁,四平市铁东区北七马路嘉彤旅社经营者,住四平市。
被告:佟丽红,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锁诉被告佟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兰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