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单金全,40岁,1975年2月28日,地址: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中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建委,总经理。
被告刘永录,47岁,1967年11月30日,现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单金全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金全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金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