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金全与中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32号

原告单金全,40岁,1975年2月28日,地址: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中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建委,总经理。

被告刘永录,47岁,1967年11月30日,现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单金全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金全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金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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