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陈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2014)东城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陈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