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14号
原告:李楠,住四平市。
被告:李玉春, 1958年5月23日生,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诉被告李玉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楠于2015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楠两万元争议房屋折价款,并当即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曲俊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