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张文爽,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鞠洪雷,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爽诉被告鞠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给原告张文爽。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张文爽,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鞠洪雷,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爽诉被告鞠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给原告张文爽。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