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爽与鞠洪雷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张文爽,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鞠洪雷,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爽诉被告鞠洪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文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给原告张文爽。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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