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春等与王常喜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再初字第3号

原告赵洪春,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富贵委十二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玉平,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全,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张家街分场委十三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尹洪涛,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叶红双,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新立乡荷花村小烧锅屯。身份证号码:×××。

原告张永志,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六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学文,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河村毛家屯。身份证号码:×××。

原告张金龙,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长江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玉贵,男,1944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元村八屯。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明武,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八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赵清良,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李树生,男,1960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八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白志国,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七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玉双,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八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黄俊昌,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泉眼岭乡东泉一组。身份证号码:×××。

原告陈柱,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梨树农场前老公林子屯。身份证号码:×××。

诉讼代表人陈玉平,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桑树台镇春园村七组。

诉讼代表人赵洪春,男,1963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富贵委十二组。

诉讼代表人陈全,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孤家子镇张家街分场委十三组。

被告徐礼,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泉眼岭乡小房身村二组。

被告王常喜,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二马路小学院内。

被告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辉煌委一组。

法定代表人龚建柏,董事长。

原告赵洪春、陈玉平、陈全、尹洪涛、叶红双、张永志、王学文、张金龙、陈玉贵、王明武、赵清良、李树生、白志国、陈玉双、黄俊昌、陈柱诉被告徐礼、王常喜、四平市华龙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东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宣判后,赵洪春等十六名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四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终审判决。徐礼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吉民申字第187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四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一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东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通知原告依法于七日内预交相关诉讼费用,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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