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