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