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高淑芬,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杜国生,住四平市。
被告曹桂香,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籍东伟。系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营。系被告儿媳,委托代理人籍东伟之妻。
本院在审理高淑芬 曹桂香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芬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