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瑞,住四平市。
被告高磊,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瑞,住四平市。
被告高磊,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