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张德军,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原告申泽英,个体业主。
被告刘德元, 1972年生,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被告齐利平,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申泽英诉被告刘德元、齐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67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