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申泽英与刘德元、齐利平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60号

原告张德军,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原告申泽英,个体业主。

被告刘德元, 1972年生,个体业主,住四平市。

被告齐利平,个体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军、申泽英诉被告刘德元、齐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67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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