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秦效良,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日贵,现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效良诉被告周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效良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效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效良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