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74号
原告:宋长山,男,1950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
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西关委十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许香梅,女,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西关委十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卢锐,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愿者。
被告:四平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春宇,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宋长山、许香梅诉被告四平昊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曲俊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