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桂芹与马成山法定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马桂芹,女,回族,1939年9月28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十四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淑杰,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志愿者。

被告马成山,男,回族,1947年10月27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中华新城24号楼1单元604室。身份证号码:×××。

原告马桂芹诉被告马成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月14日09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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