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马桂芹,女,回族,1939年9月28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十四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淑杰,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志愿者。
被告马成山,男,回族,1947年10月27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中华新城24号楼1单元604室。身份证号码:×××。
原告马桂芹诉被告马成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月14日09时0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