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12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梨树县梨树镇消防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住四平市。

被告朱士军,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士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夏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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