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三喜与君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城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杨三喜,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子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敏,37岁,住四平市,委托单位综合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秀忠,63岁,住四平市,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六宁,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洋,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沈建军,委托单位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喜诉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鉴定意见)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三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三喜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高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杨 颖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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