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城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杨三喜,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子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敏,37岁,住四平市,委托单位综合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卞秀忠,63岁,住四平市,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贾六宁,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洋,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沈建军,委托单位办公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三喜诉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鉴定意见)为由,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三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三喜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高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杨 颖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