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孙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董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居洪武
审判员 刘志林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54号
原告:孙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董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居洪武
审判员 刘志林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