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赵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赵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