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05号
原告:才某甲。住四平市。
原告:郝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才某乙,住四平市。
被告:才某丙,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甲、郝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才某乙、才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某甲、郝某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某甲、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