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白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白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