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冯某甲等赡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冯某甲,61岁。

被告冯某乙,53岁。

被告冯某丙,50岁。

被告冯某丁,47岁。

被告冯某戊,45岁。

被告冯某己,43岁。

被告冯某庚,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冯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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