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吉与四平市第一实验小学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孙绍吉,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齐素秋, 1951年9月13日生。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杨晓贤,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第一实验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庄鹏月,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立新。

委托代理人王新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吉诉被告四平市第一实验小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受理时以生活困难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批准其“同意缓交,下判前交齐”。 2014年10月17日在庭审调查结束时,本院当庭通知原告于三日内依法预交诉讼费用,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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