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贾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贾明星,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明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明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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