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陈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贾明星,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贾明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明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