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5号
原告王景龙,现住四平市。
原告唐颜英。
被告张敬宝,司机。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龙、唐颜英诉被告张敬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景龙、唐颜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龙、唐颜英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