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龙、唐颜英与张敬宝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5号

原告王景龙,现住四平市。

原告唐颜英。

被告张敬宝,司机。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龙、唐颜英诉被告张敬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景龙、唐颜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景龙、唐颜英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