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贲跃文,住梨树县。
被告李德本,60岁,住梨树县。
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八马路富仁缘小区3号楼19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贲跃文诉被告李德本、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德本、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贲跃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贲跃文自愿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