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邵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刘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邵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费)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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