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94号
原告李凤珍,现住四平市。
被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亿紫金城物业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珍诉被告北京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亿紫金城物业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凤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凤珍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