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举与李宏艳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3号

原告宋文举,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胜利乡南老呔村二组。身份证号码:220322196805206317。

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宏艳,女,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东山委三组。身份证号码:220303197403262629。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举与被告李宏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文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文举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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