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80号
原告马某某,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顾坤,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