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88号
原告王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居某某,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金丽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