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董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2015)东城民初字第17号
原告董某某,现住四平市。
被告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