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2号
原告:李平,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东新,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贾秀玲,原四平市铁东区乐邦泰合物业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良,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贾秀玲、被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平于2015年8月31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已经赔偿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