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07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梨树县梨树镇消防小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委托单位员工,住四平市。
被告李佳江,住四平市。
被告王永奇,住四平市。
被告林明臣,住四平市。
被告李家仁,住四平市。
被告李家中,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佳江、王永奇、林明臣、李家仁、李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佳江、王永奇、林明臣、李家仁、李家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