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张某甲,北京学大教育教师,户籍住址四平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某乙,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丙,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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