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66号
原告张某甲,北京学大教育教师,户籍住址四平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张某乙,住四平市.
被告张某丙,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