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邵奇,住四平市。
被告张文斌,住四平市。
被告李勇,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奇诉被告张文斌、李勇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奇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奇撤回对被告张文斌、李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奇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