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奇与张文斌、李勇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邵奇,住四平市。

被告张文斌,住四平市。

被告李勇,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奇诉被告张文斌、李勇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奇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奇撤回对被告张文斌、李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奇负担。

审判员  杨志军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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