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平东南路3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以双方已自愿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四平市高斯达纳米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志军
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夏秋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