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81号

原告王某甲,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广同,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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