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吴金青,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谭吉玉,68岁,住四平市。
被告谭吉成,66岁。
被告谭吉林,64岁。
被告谭淑华,6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青与被告谭吉玉、谭吉成、谭吉林、谭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青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金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金青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