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青与谭淑华等不当得利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2:3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2号

原告吴金青,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谭吉玉,68岁,住四平市。

被告谭吉成,66岁。

被告谭吉林,64岁。

被告谭淑华,6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青与被告谭吉玉、谭吉成、谭吉林、谭淑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青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金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金青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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